第三百二十九章 唐律-《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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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上,唐初两代帝王都提出了“法应简约”的立法思想,太宗明确指出:事须画一,不得律文互出,致奸吏上下其手,出引轻条,入附重款,所以要“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这里的出入简单解释下就是出代表不判罪或者判轻罪,入就是判重罪。至于保持稳定也是为了防止律文互出,因为法令数变则繁,前后差违,官吏在判罪的时候对引用前后法的

    判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官吏在新法既出的情况下还在引用前法,即使引用后法也科条互生。

    唐初两代帝王感于隋末草菅人命、激起民变。唐朝建立后,太宗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贞观年间,长孙无忌等在修纂法律时,以为隋律刑重,将绞刑之属五十条皆免死而断右趾,太宗认为断肢痛苦,将断指法一并除去,基于此,降大辟为流九十二条,降流为徒七十一条

    顺便一提的是唐代改隋代私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同时告诫官吏在量刑出入的时候要审其轻重,不能一概加诛,即便执行死刑也要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等议之。

    大唐长安城,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三司推事”。其具体运行过程是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而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大理寺以及下级州县判定的案件,发现可疑的,再判回原机关重审。御史台则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除非是顶级大案、牵涉谋逆或者重要官员,其一般来说不参与案件审理,只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但凡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并不发回原机关重审,而是直接发回代表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寺重审。也就是说,张小敬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大理寺和刑部都判定这个罪名毫无疑问,死刑才成立。在《长安十二时辰》中,虽然这只是这一句简单的台词,已经体现了编剧所做的功课。

    先秦时期,死刑叫做“大辟”,但这可不是一刀下去那么简单。根据宋代王键的《刑书释名》记载,周朝的死刑就一共有7种。另据统计,在秦朝,死刑执行方法多达二十种。

    这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死刑的目的除了判刑以外,更多是出于震慑的目的。汉代以后,儒家学说成为立国之本,死刑执行方式亦大大减少,以“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为主。北魏之后,除非是谋逆大罪,一般只剩下斩刑和绞刑两种。

    谢宝树将唐律一一道来,就是为了讲给这些人听。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你家陈世峰杀了人,他就该死,判了二十年,算是怎么回事?你以为我不知道,陈家家大业大,勾结州主,赦免了他而已。”

    此言一出,金光州主,脸色巨变。他指着谢宝树,骂道:“不要血口喷人啊,我是出家人,怎么会被收买呢?”

    谢宝树看了杨山鬼一眼。

    杨山鬼手起剑落,将金光神僧指着谢宝树的那只手,直接砍了下来。

    金光神僧疼的大叫起来。

    谢宝树说道:“看你这喝酒吃肉的样

    子,哪像个出家人?等我忙完,我要带你去蛰龙寺,见见四明神僧。我还想问问他,酒你这样样子,是怎么当上菩提州州主的。”

    一旁的那位妇人,心中终于害怕了:“这位公子,你就高抬贵手,放过我们把。”

    谢宝树微微一笑:“我放过你们,你们的儿子,当时为何不放过一个弱女子?”

    这句话,让在场的所有人,鸦雀无声。就连一直最凶残,喊得最大声的妇人,都没了响声。陈世峰,对一个弱女子出手,确实让所有人看不爽。

    但是除了谢宝树,没有人敢出来反抗的。

    他们倒也不是不敢,只是没那个能力罢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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