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谁才是真正的驾驶员?-《法医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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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意好”交警大队长讲道“我马上去找村干部安排。”
在村会议室内,我坐在主席台前,看了看台下群情激荡的双方亲属。与交警大队长商议后,我对大家说道:“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也便于案件的处理,请双方亲属,每方选出三名代表,会议期间,由代表们代表自己的亲属陈述己方的诉求和建议。其它参会人员不能乱插话。”
……
最后,综合双方的诉求意见如下:死者两人,一人系摩托车车主陈军,另一人系其好朋友陈小贤。双方经常在一起,平时陈小贤喜欢借用陈军的摩托车,但陈小贤没有驾驶证。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两人在一起,陈小贤就总是抢着开车,并形成习惯。此次两人在镇上吃完宵夜,约凌晨2时,在骑车回家途经出事地点时,因急转弯摩托车冲出路面,而引起车祸,致两人死亡。由于平时两人在一起时都是陈小贤开车,陈军方认为:系陈小贤无证驾车致车祸,因此陈小贤方应对此次车祸负责,并要求陈小贤方赔偿损失。而陈小贤方认为:陈军系车主,陈小贤无驾驶证,其不可能去驾驶摩托车,应是陈军自己驾驶摩托车出的车祸,因此,陈军应负责赔偿陈小贤方的全部损失。
听完双方的诉求意见后,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如果不能认定谁是驾驶员,此事将变得不可开交,甚至于会引起群体**件。
看来只有从现场和尸体上寻找答案。
经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村路段大拐弯处,从公路西侧路边草丛有米长倒伏痕迹,距草丛倒伏痕迹起点4米处有摩托车碎片,倒伏痕迹终端有一2米高护路基石墙。倒伏痕迹终端石墙正下方往西米处有一摩托车及脱落的油箱,往南米处有一摩托车后备箱绷带,往北米处有一摩托车大灯。死者陈军尸体距出事摩托车约2M,死者陈小贤尸体距摩托车约6M。
陈军尸体检验见:身穿白色毛衣一件,多处血染,深蓝色带红条纹衬衣一件;深蓝色牛仔休闲裤一件,在左裤脚前内侧可见由前至后擦拭痕迹。检验见:尸体呈仰卧位,尸长166cm,尸斑暗红色,位于背部、臀部、大腿低位未受压处;尸僵见于各大关节;发长9cm,额部眉上2cm见一5×表皮剥脱,稍红肿;鼻梁、颜面部可见多处散在表皮剥脱、挫伤;下颏部可见5×1cm挫裂伤,稍红肿;颈前部可见5×3cm表皮剥脱;左肘关节内侧可见一由下至上走行的4×2cm挫擦伤,红肿明显;左手掌大鱼际肌内侧见一3×挫裂伤;左髂棘部见12×4cm挫擦伤,伤处沾附泥沙,左腹部见一14×11cm广泛性表皮剥脱;腰背部见大面积擦刮痕迹;右手掌背侧多处擦刮痕迹;左踝内侧上8cm见×1cm挫擦伤;右踝外侧上5cm见2×挫裂伤,右膝下13cm胫部有两处大小为2×1cm表皮剥脱。
陈小贤尸体检验见:额顶部见一10×6cm青紫肿胀伴表皮剥脱,整个颅骨变形,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伤,蛛网膜出血;鼻梁部肿胀,可见一1×表皮剥脱;上唇部可见一约3cm挫裂创口,周围可见表皮剥脱;右腕关节部背面见多处散在表皮剥脱;左膝关节外侧见×表皮剥脱;左侧腰背部脊柱旁4cm见一4×;右踝上8cm右胫前见一×表皮剥脱。
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水泥路面上没有勘查到刹车痕迹,故摩托车在整个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刹车行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出事摩托车当时高速行进中冲出水泥路面4米后向左侧倒地,后滑行约米再从高2米的护路基石墙上翻滚入路边稻田里。
从现场勘查结果中可以推测出整个摩托车出事过程应该为:驾驶员会随摩托车从左侧倒地并翻滚,故其左侧(如左手背、左手肘关节部、左膝胫部)伤势应该重于右侧,倒地位置应与摩托车位置相对较近;而乘车者在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因惯性作用会被从后座抛出,故其受伤的部位主要是头面部,而且其落地位置应该离摩托车相对较远。
而从尸体检验中发现死者陈军所受损伤符合驾驶员所受的损伤的特证,同时,尸体与摩托车倒地位置较近。而死者陈小贤主要以头面部撞击伤为主,符合摩托车倒地过程中,乘车者被惯性作用抛出所致的损伤,同时死者陈小贤在现场中倒地位置离摩托车倒地的位置较远,说明死者陈军为驾驶员,死者陈小贤为乘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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